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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山县画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批先建)

发布日期:2015-07-13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5]第13

 

鲁山县画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300001684(1-1)

法定代表人:李亚民

住所鲁山县尧山镇四道河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鲁山县尧山镇四道河村开工建设鲁山县画眉谷峡谷漂流项目,2014年8月投入运行,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时未运行,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

我局于2015520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环罚告[2015]第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5]第10号)和2015年5月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列入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三个月内补办环评手续 ;

2、罚款拾贰万壹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鲁山县农业银行      

户    名:鲁山县财政局待缴国库专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