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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发布日期:2015-07-13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521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高金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049941-1

组织机构代码:17175238-9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东段一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429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SO排放进行监测,2015512号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NO:平环监单[2015]JX-24号)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1号排放口出口废气SO排放浓度均值为96 mg/m³2号口出口废气SO排放浓度均值为53 mg/m³(国家标准为SO50 mg/m³,超标1倍以内)。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监测分析结果报告单”(平环监单〔2015JX-24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20155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5527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天宏焦化公司关于环保行政处罚的申述意见》,提出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调整工艺,降低负荷,有效降低二氧化硫排放,请求免于处罚。经查阅你单位在线监控数据,513日至531日你单位1号排放口SO排放的浓度在80 mg/m³--127 mg/m³之间,未有效减轻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经复核,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7号)和201552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其他气体污染依据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1倍及以下的”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适用于轻微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020809049005734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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