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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己二酸项目厂外物料输送管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7 浏览次数: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己二酸项目厂外物料输送管道建设工程

文号

平环审〔201531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己二酸项目厂外物料输送管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吨精己二酸项目厂外物料输送管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组意见、平顶山高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以及叶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投资574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两路管道:一路管线,尼龙化工至尼龙科技,设4根长10公里管道,输送氢气、精苯、环己烷、环己醇;二路管线,尼龙科技至氯碱股份,设18公里管道,输送氢气。项目建成后气体总输送量15200万立方米/年,液体物料输送量为15万吨/年。本项目涉及平顶山市高新区和叶县,管道采用地埋式敷设方式。一路管线主要沿神马大道、园区快速路、竹园一路等,穿越许南公路、湛河、沙河;二路管道沿线大部分为基本农田,穿越道路主要有叶廉路、宁洛高速、白龟山南干渠、沙河七路、竹园一路等。管线主材的外层防腐材料选用3PE防腐剂,配备先进的泄漏实时检测及报警系统。项目管线已基本铺设完毕,属未批先建,已查处。

二、该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管线路由、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项目建成试运行后及时申请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你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废气:首末站均设置安全放散装置,将收集后的废气引入所在厂区的火炬系统混合燃烧排放;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设施;

固废:危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环境风险:采用国内先进的实时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管沟采用防渗、管道防腐并设置安全阀、管道沿线设置标志桩。

同时,你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污染防治。项目剩余工程需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设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采取有效的防范施工扬尘、避免生态破坏等措施,减轻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管线两端站场环境管理,清管废渣和罐底污泥属危险废物,由现有厂区按规范处置。加强对管线巡护管理,并在沿线所有需要的地方均设置醒目的标志桩,防范管线周边活动对管线造成损坏引发环境污染。

(三)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管线巡护人员和站场操作人员等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制定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计划,并定期演练,不断完善企业应急能力,避免非正常工况环境风险对外部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加强泄漏实时检测及报警系统维护,定期进行系统检验,防范因系统故障造成的次生环境风险。

(四)项目站场防护距离为200米,现状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点。企业须与当地政府沟通,禁止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或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若发生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厂群纠纷或群众上访事件,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

(五)参照该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有关规定:“项目管道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建构筑物,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目前,一路管线15米安全距离内尚有6户居民,企业需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要求,在管线正式投入使用前完成居民搬迁工作。二路管线需在后王社区处改线,以满足“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的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要求的新标准或法律法规,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或法律法规执行。平顶山高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叶县环境保护局须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经办人:陈树磊                   20151115

抄送: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平顶山高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叶县环境保护局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