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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平顶山市百阳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0台新型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发布日期:2015-03-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单位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项目名称 平顶山市百阳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0台新型燃气锅炉 文号 平环审[2015]5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平顶山市百阳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0台新型燃气锅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平顶山市百阳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平顶山市百阳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0台新型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郏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郏县产业集聚区洛界公路北侧,友谊路东侧。项目投资1.43亿元,建设生产车间1座,办公楼一座以及公用设施和环保工程,生产常压燃气锅炉(不锈钢新型燃气锅炉设计产能7000台;碳钢燃气常压节能炉设计产能3000台),原料为钢板和钢管,辅料有醇酸漆、环氧聚酯树脂粉、焊条焊丝、乳化液等。外购控制系统和燃烧器(机)、净水系统、自动补水系统等。工艺为:下料、机加工、焊接、水压检验、表面防腐处理(喷漆和喷塑,烘干采用燃气热风炉)、UT+RT+MT检验(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和磁粉探伤,属辐射类,本次环评不包括UT+RT+MT检验,企业需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上报审批)、装配等。不锈钢锅炉不进行表面防腐处理和UT+RT+MT检验。主要设备有:各类车床(切割机、锯机、焊机、钻床、铣床、冲床、卷板机、弯管机等)、喷漆室(水旋式喷漆房)、喷塑设备(静电喷枪和高效回收过滤器)等。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 二、该《报告书》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结论可信,可以作为下一步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该项目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选址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利害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并落实相应环保投资。确保施工期和营运期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得到妥善处理。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期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平顶山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废弃厂房拆除弃土弃渣及时清运。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及运输路面遗撒的渣土碎石,建筑垃圾等应集中清运至指定填埋场妥善处置;运输车辆出场前需清洗,粉料运输车辆密闭;施工期间应建设临时沉淀池,对施工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 2、项目喷漆和喷塑在封闭的涂装车间内,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限值后排放;燃气热风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后排放;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焊接烟尘、火焰切割、打磨粉尘等通过车间通风、焊接烟气净化器净化等措施处理,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水旋喷漆房废水使用漆雾凝聚剂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收集采用Fenton氧化法处理后回用于漆雾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至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锅炉水压试验用水循环使用,不排放。涂装车间、水旋喷漆房废水池和危废暂存间等均需采取防渗、防漏等措施,避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4、各类车床、切割机、冲压机、风机等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防控,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北厂界3类)限值要求。 5、机加工边角废料和废屑等回收后外售;废乳化液、废机油、漆渣等属危险废物,厂内妥善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下列指标之内:化学需氧量0.09吨/年,氨氮0.009吨/年,二氧化硫0.007吨/年、氮氧化物0.32吨/年。 7、企业需与当地政府沟通,禁止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试生产,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照规定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郏县环境保护局须加强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核。   主办:环评科                        2015年3月4日       主办:环评科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5-269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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