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平环〔2024〕17号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做好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现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8日
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5〕215号)及《河南省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探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执法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公正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坚决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
(二)随机抽查方式
1.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可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要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对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当场反馈有关情况。
2.被抽取的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报上级部门重新抽取行政执法人员。每次检查抽取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科学制定《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附件2),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25%的重点监管 对象、10%的一般监管对象、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确保重点监管对象1年抽查1次,一般监管对象2至3年抽查1次, 特殊监管对象1年抽查2次。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1.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双随机现场检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确保随机抽查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2.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要高度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一单两库”,将平顶山市重点排污名录中的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将企业信用评级为A、B、C级的企业纳入一般排污对象,将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环境信用评级低的排污单位纳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强对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全面、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监管权责匹配、监管分类准确。
(四)强化执法意识。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公平、公正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备注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行政区内污染源 | 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对排污单位进行“一证式”“一体化”全流程清单式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平顶山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9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环保部《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按规定执行。 | 每季度 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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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 部门联合抽查(是或否)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对象比例 | 抽查起止时间 | 实施部门 |
1 | 2024年第一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排污 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10%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不定期检查。 | 1月 -3月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2 | 2024年第二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排污 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10%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不定期检查。 | 4月 -6月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3 | 2024年第三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排污 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10%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不定期检查。 | 7月 -9月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4 | 2024年第四季度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检情况” | 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及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 不定向 | 一般检查事项 | 否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排污 单位 | 一般排污单位10%的比例;重点排污单位25%;特殊监管排污单位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不定期检查。 | 10月-12月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