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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 叶县X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不予立案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典型意义】

     在当前受疫情影响大背景下,为助力“六保“、”六“稳”落实,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环境综合执法上坚持严宽相济,在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震慑的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8日,收到县监控中心《叶县X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移交报告》,报告称4月26日该公司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8时小时排放浓度均值为51.56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超标倍数为0.0312。执法人员就该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立即赴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查处情况】

      经现场调查及调阅该公司废气在线设施相关数据,该公司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4月26日出现小时值超标后,公司立即采取增加投放药剂量等提高其治污设施处理效果的措施,4月27日已未再出现二氧化硫小时值超标的情况,且该公司4月26日二氧化硫小时值超标倍数≦0.1倍。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款免于处罚情形的第三项“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对该企业二氧化硫超标情况不不予立案。

【案件启示

      1.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万人助万企”活动部署,全面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精准执法的要求不仅仅是对恶意违法重拳出击,更是要对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行为给予纠正错误的机会。当前“后疫情”经济发展的大框架之下,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六稳”六保“落实,是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应有之义。对于企业非主观恶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叶县分局终坚持执法宽严相济、锚定“两个确保”,为企业创造健康绿色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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