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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查处自然人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案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例概要: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4日,舞钢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舞钢市庙街乡冷岗村西700米的舞钢XX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塌陷区回填作业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塌陷区回填作业场地现场有一台推土机(编号为1111A0008XX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尾气排放口排放黑烟明显。经随同监督检查的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该机械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仪器显示烟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出具的编号为D2203240340X的检测报告显示:自由加速三次结果平均检测为2.28,但应执行的排放限值为1.61,结果判断为不合格。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经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机械所有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本案体会:

工业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用量较大,且有时会出现租赁外部车辆使用,车源不固定,给监管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要加大巡查力度,要走到位,对企业全面检查才能发现原因。杜绝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标牌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有效减少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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