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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情简介

    202216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粉碎木头工厂,粉尘污染严重”。执法人员对举报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群众举报加工厂系平顶山XXX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从事农作物秸秆固化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经现场核查,该农作物秸秆固化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于202111月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检查当日,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22XX号)要求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伍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媒体关注热议的问题,提高了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增强了人人了解环保、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得到了社会各界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为重要线索,高度重视,把影响信访群众环境权益和影响环境质量的事放在首位,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诉求无理的解释到位,防止矛盾激化、问题反复,切实解决影响群众环境权益问题。

 二是提高了环保法律宣传力度,提升了执法工作效率,在处理信访过程中能够使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环保职能有正确的了解,在现场核查时能够有的放矢,直奔主题,真正从源头杜绝新污染源,达到企业减污、治污、增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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