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宣传专栏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养殖废水超标案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汝州分局执法人员对XX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院墙外侧紧邻河道。随即对河道进行取样,监测报告显示:PH 7.3,水温11.1摄氏度,化学需氧量420mg/L,氨氮20.4mg/L,类大肠菌群高于2.4x105个/L。化学需氧量(标准400mg/L),类大肠菌群(标准1000个/100ml)超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该公司西墙外有疑似排污水痕迹,现场还有少量废水流入XX沟渠,污水少浑浊,有臭味,执法人员申请汝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取样监测分析,在该企业西北院墙外侧河道内取样1个。2022年2月27日,经我监测站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所排沼液监测结果显示:PH7.3,水温11.1摄氏度,化学需氧量420mg/L,氨氮20.4mg/L,类大肠菌群高于2.4x105个/L。化学需氧量(标准400mg/L),类大肠菌群(标准1000个/100ml)超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检测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

行政处罚依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计算得出:

X=0+(5-0)x[3/5+(3+1+1+1)/(5x4)]+50%=2.25万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