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 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9日,郏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郏县XXXX产业园及育种繁育提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在郏县XX镇李楼村开工建设,建设了部分养殖设施,检查时项目已主动停止建设,未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后果。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郏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文〔2020〕177号)的规定,2022年3月1日,郏县分局依法作出不免于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