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 叶县XXXX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1.案情简介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在排污许可专项执法的过程中,结合《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交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线索的通知》(平环执法函【2022】136号),发现该公司9月1日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现象。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叶县分局已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3.典型意义/案件启示
企业超标排污,对环境污染严重,严格监管既能有效惩戒超标排污者,又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