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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平顶山市某企业伪造机动车检测结果案

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典型意义

积极处理省厅交办问题,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展开现场调查,为案件后需办理打下基础。

第一时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提供保障。

案情简介

2022 年 8 月 9 日接到通报后 2022 年 8 月 19 日平顶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宝丰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建有四条检测线已断网停止营业。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气体分析仪数据传输串口连接与监测无关设备进行车辆检测,涉嫌伪造豫D7R539 DM808L 、豫 D33X86 、豫DM988C、豫DGT269、豫DD085F、豫D2178W、 豫DGS186、豫D5786L、豫DL017Q、豫DE8829、(车牌号)机动车检测结果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清单事项 第十条“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执法机构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也让其在具体执行中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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