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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平顶山市某厂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发布日期:2022-11-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案情简介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 年8月8日接到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关于依法查处平顶山xxxx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督办函》(豫环执法 函【2022】XX 号)后,于2022 年8月18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电镀车间正在进行治理改造,通过该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该单位电镀车间镀铬生产线电镀废水收集地沟防渗垫板出现裂缝、松动渗漏现象,电镀废水收集地沟未完全有效收集电镀 废水,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针对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支队已2022年8月19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集体研究,对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肆拾万元(40万元)的罚款处理决定。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下达。

典型意义

一是该案件在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主体已消失,如何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考验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判断能力,该案件通过执法人员多年的执法经验和深入调查走最终发现企业环境违法并予以惩戒。

二是企业作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无论现场违法行为消失后,企业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三是该企业随存在环境违法问题,但在发生环境事故后能够积极主动补救,从而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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