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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5〕25号

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100001872

组织机构代码:70657128-6

住所:平顶山市轻工路中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2015年8月8日你单位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3#、4#锅炉脱硫脱硝设施未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5年8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10号)和2015年8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3日内改正;

2、处以四万元罚款(适用于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020809049005734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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