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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5〕22号

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慎天贵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27459

组织机构代码:58289529-6

地址: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1号

2015年6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污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5年3月10日监督性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70.8mg/L(标准60 mg/L)、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21.9 mg/L(标准15 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超标50%以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平环境监测字[2015]JD-41-01号)”及现场调查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5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5〕8号)和2015年7月1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水污染防治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内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至3倍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2、给予罚款436元的行政处罚。(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218元的两倍)(适用于轻微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020809049005734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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