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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 舞阳XX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在线异常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一、案情简介及现场调查

案例一、基本案情

2022 7 月 7 日,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察通知》(平环执法函【2022】78 号),该通知超标清单中显示 2022 年 7 月 5 日 9 时舞阳XX有限责任公司一轧辊底式淬火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均值 超标,超标时长 1 小时,超超值范围 144.9mg/m3,(排放标 准:100mg/m3),超标倍数 0.4 倍。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本次超标,并不是该公司正常生产时的数据超标,是该公司一轧辊底式淬火炉 2022 年 7 月 5 日 8:30 至 10:20 停炉,停炉期间氧含量为 20.28%-20.85%,导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折算值超标。该公司并第一时间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重点污染源在线企业群报告停炉情况。2022 年 7 月 5日下午,该公司向舞钢市环境监察大队以书面形式报告超标情况说明,审批确认后经第三方运维公司上海净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传至国发平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 7月 6 日对此次异常进行审核同意,而后对 7 月 5 日超标数据进行了修约,现已修约完毕。

案例二、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 5 日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转发《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的通知(平环执法函[2022]56 号),2022 年 4 月 30 日 舞钢XX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厂新白灰废气排放口烟尘, 超标日均值浓度 19.70mg/m3,(排放标准:10mg/m3),超标 倍数 0.97 倍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舞钢XX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厂废气排放口 4 月 30 日烟尘数据异常,是因为该公司定期检修期间多次停起窑所致。该公司窑体正常运行时窑温为 1100 度左右,因定期检修窑体温度需降至 600 度左右。检修完毕后,需将温度又升回 1100 度方可检验是否检修到位。2022 年 4 月 28 日,该公司按照定期检修计划安排对窑体进行检修,时间分别为:28 日、29日、30 日,共计三天。检修部位为:更换炉窑喷枪、可逆皮带、大倾角皮带、卷扬钢丝绳。28 日上午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向我队报告并给予批复,并上传至平顶山重点污染源国发平台2022 年 4 月 28 日 1 点 37 分开始停窑检修。2022 年 4月 29 日 15 点 20 分检修任务完成,该公司按照程序开始调试开窑。开窑后窑温一直不稳定造成拖板温度过高,该公司立即对造成拖板温度过高的原因进行排查,直到 2022 年 4月 30 日才排查出因窑炉温度过低形成石灰生烧造成拖板温度过高(超过 150 度),采取停止窑体加热,利用冷却风对拖板进行降温,同时,窑体温度会出现稍微减低。由于只有通过对窑温的多次调整才能解决拖板温度过高的现象,因此导致 2022 年 4 月 30 日 3 点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23 点期间共起停窑 4 次。分别为:4 月 30 日 3 点至 3 点 50 分;4 月 30日 5 点 47 分至 6 点 50 分;4 月 30 日 10 点 15 至 12 点 10 分4 月 30 日 21 点 30 分至 23 点 27 分。停起窑原因均为窑炉温度过低形成石灰生烧造成拖板温度过高。只有通过多次起炉停炉来调整窑炉温度与拖板的温度。待窑体温度升高后石灰石才能充分吸收热量燃烧,使拖板温度保持在符合工艺要求的 80 度左右。此次该公司上报的 3 天检修期限内,共出现 4次停起窑过程

二、处理结果

以上两起案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培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情况和营商环境指导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文件中事项清单的第一项:无主管过错的违法行为和第十项:其他违法行为的免于处罚情形。

建议:不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督促其进一步整改到位。

本案体会:

通过这两起案件,体会到企业本身环保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缺少培训,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处于原来的环保意识层面,不能认识到现行环保的新要求、新重点,更新知识过慢。导致一些往往可以避免不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定时发生,给企业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这也提醒企业自身硬才叫真的硬,强化环保管理层法治意识,助力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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