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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1808
信件名称: 关于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是哪个标准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5-12-19
信件内容: 您好! 我是平顶山市卫东区康旭东城的一位业主。现就本小区住宅楼内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泵、风机等)运行产生的噪声与振动问题,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和关于生态环境部对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362号(资源环境类270号)提案答复的函中,为积极推进建筑隔声相关工作,改善建筑声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发布全文强制性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参照国际标准要求,规定了有关建筑空间噪声和振动的限值;明确要求建筑围护结构须进行隔声设计;规定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向贵局进行咨询,恳请予以权威解答与指导。 我所在楼栋于2013年左右开工建设,2019年交付使用。本人希望明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 标准适用性问题:对于我小区这类“2013年开工、2019年交付”的已建成住宅,当评价其共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时,应适用其设计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还是应参照当前生效的、更严格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2. 检测依据标准:如果需要对噪声与振动进行正式检测,以作为执法或整改的依据,贵局认可的检测方法标准是什么?委托检测应选择何种资质的机构? 3. 管理与执法依据:针对已建成建筑,如果因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未采取有效隔振、降噪措施而导致持续扰民,本人应向哪个主管部门反应要求相关责任方(如开发商、物业、设备维护方)进行整改?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 2025-12-22
回复内容: 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法第六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您反映的属于社会生活类噪声,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问题,建议你向社区、物业或者12345政府热线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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