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5-08-1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空气与水质环境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平环〔2014〕238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按照平环〔2014〕158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领域改革2014年重点事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将2013年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的通知》进行了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
2014年9月26日
附 件
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切实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按国家和河南省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处理、上下联动原则。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环境监测预警数据核实、监测预警和事件处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警响应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快捷高效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机制。
第四条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明确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质量和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预警响应限值,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二章 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环保部门启动重点污染源市级预警响应:
(一)国控、省控和市控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者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超标的;
(二)国控、省控和市控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或者废水监测值,24小时内累计6次超标1倍以上的。
(三)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1倍以上的。
第六条 市级预警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即编写《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局规财科。
(二)市局规财科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环境监测、监控的副局长审签后,送交市环境监察支队等相关单位,并办理送交单。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等相关单位收到《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环境监测预警专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市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部门到现场查明超标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及时恢复达标排放。
(四)经过调查取证,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局法制科进行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市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支队应当每月向省级环境监控、监测、监察部门报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及其处置情况,并建立重点污染源预警处置档案。
第三章 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第七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环保部门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连续6次化学需氧量、氨氮(2毫克/升以上)超目标值1倍或氨氮(2毫克/升(含)以下)超目标值1.5倍的;或者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超出责任目标水质类别的;或者接到省厅预警信息的。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手工监测数据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者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
(三)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连续3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指数API在201或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51 以上)的。
第八条 市级预警响应程序:
(一)省控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监测数值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
1.市水源管理处接到预警信息,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水源管理处副局长审签,立即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控中心等部门人员进行污染影响趋势研判,制定处置方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步开展加密监测。
2.市水源管理处根据研判结果,及时排查造成环境危害的要素和排污单位,向市政府报告,采取控制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综合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危害扩散,及时恢复环境质量;
3.污染程度较重,并对下游或周边区域造成影响,水源管理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联防联控,控制污染危害扩散。
4.市水源管理处在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采取措施和处置结果专题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值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
1.当监测数据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局规财科,同时抄报省环保厅,同步开展加密监测。
2.局规财科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监测、监控副局长审签后,送交市水源管理处或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办公室,办理送交单。
3.市水源管理处或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办公室立即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控中心等部门人员进行污染影响趋势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4.市水源管理处或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排查造成环境危害的要素和排污单位,向市政府报告,采取控制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综合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危害扩散,立即恢复环境质量。
5.市水源管理处或白龟山水库综合整治办公室在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采取措施和处置结果专题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三)环境空气监测数值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
1.当监测数据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局规财科,同时抄报省厅。
2.局规财科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监测、监控副局长审签后,送交局污控科,办理送交单。
3.局污控科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污控副局长审签,立即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控中心等部门人员进行污染影响趋势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4.局污控科根据研判结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排查造成环境危害的要素和排污单位,向市政府报告,采取控制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综合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危害扩散,及时恢复环境质量。
5.局污控科在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将采取措施和处置结果专题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四)市控县界断面监测数值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
1.当监测数据符合市级预警响应条件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控中心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对超标情况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专报》,报送局规财科。
2.局规财科接到预警专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监测、监控副局长审签后,送交局污控科,办理送交单。
3.局污控科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污控副局长审签,立即责成相关县(市、区)环保局进行处置,环境质量恢复正常一周内相关县(市、区)环保局将处置结果报送局污控科。
第九条出现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并连续5次市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省环境保护厅启动预警响应,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市级预警应急响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有(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污染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监测预警响应机制,明确逐级和岗位责任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监控数据,导致未及时预警的;
(三)当环境监测监控数据达到预警条件,但未及时编写、提供“预警专报”的;
(四)发现监测预警响应情形后,未按照程序及时启动监测预警响应的;
(五)启动监测预警响应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及时控制污染、及时报告的;
(六)控制污染不力,造成连续两次启动省级预警响应的。
第十一条 未及时控制污染危害,造成污染事件或出现跨市界污染纠纷的,市环保局依照相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依规追究预警响应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平环〔2013〕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