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豫环文〔2022〕90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5-09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 |
河南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7月5日
河南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控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防控重点
(一)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二)重点行业
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 6 个行业。
(三)重点区域
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济源示范区、安阳龙安区和焦作沁阳市。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三门峡灵宝市、洛阳洛宁县、洛阳栾川县、洛阳汝阳县、焦作修武县、许昌长葛市、新乡获嘉县、三门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乡凤泉区、平顶山汝州市。
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全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 2020 年下降 7%,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到 2035 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主要防控任务
(一)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内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信息,将其纳入当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并在市级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布,依法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二)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
根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确定减排目标;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任务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三)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国家重点区域的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 1.5:1,省级重点区域的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 1.2:1,其他区域的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 1.1:1。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原则上应是本省辖市内、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建立环评审批与重金属总量管理部门的会商机制。
(四)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按照国家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要求,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五)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依法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 2025 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六)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结构和布局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低端落后产能向我省转移。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应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七)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 2025 年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 49.14 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
(八)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现有及新(改、扩)建铅锌冶炼和铜冶炼建设项目污染物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加快制定河南省铅锌冶炼和铜冶炼等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确需向外环境排放的,应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要求,取得批准文件。同时应建立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满足事故处置要求的应急池,保障水环境安全。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开展电镀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排查取缔非法电镀企业,提高电镀企业入园率,推动园区外专业电镀企业纳管排污。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聚焦铅、汞、镉等重金属污染物,研究推进重金属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深入推进重点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综合治理。
(九)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涉铊企业,指导督促涉铊企业建立铊污染风险问题台账并制定问题整改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镉等重金属超标的区域或地块为重点,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需要开展综合整治的,编制整治方案,对完成整治的进行逐一验收。以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济源示范区等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为重点,开展污染源头防控成效评估工作。
(十)加强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以黄河流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为重点,全面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十一)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
强力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因地制宜、“一矿一策”,有效防控历史遗留矿山重金属污染风险。以洛阳、三门峡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地区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矿区,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根据排查结果及污染风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实施治理。优先对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降低矿区污染灌溉用水或随洪水进入农田的环境风险。实施重点河流水环境综合治理,以黄河流域三门峡、洛阳、焦作、济源为重点,对历史遗留涉重金属企业排放的河流严格管控并持续整治涉重金属企业,深入开展含重金属尾矿废渣、河道污染底泥等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较大、影响河流水质、确需治理的河流河段制定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十二)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
加快研究制定锑、钼等重金属地方排放标准,推动解决我省涉锑、涉钼等行业污染问题。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安装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和重金属排放量。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逐步推进重点流域内有重金属污染风险的一、二级支流入干流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时对地表水水质进行监测。重点提升对老灌河等丹江口水库主要支流重金属的监测监控能力。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十三)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
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
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
五、保障措施
(一)分解工作任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明确重金属污染防控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减排目标,细化任务分工,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国家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要编制“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工作方案及国家重点防控区污染防治规划应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定期调度进展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每年 7 月 5 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每年 1 月15 日前将上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鼓励公众参与
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管理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企业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