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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平环委办〔2025〕17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02 发布日期 2025-05-2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 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环委办〔202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依据生态环境部编制的《2025年夏季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平顶山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520

 

 

平顶山市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

提升工作方案

 

进一步提升我市夏季空气质量,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针,突出精准施策、协同治理、联防联控、统筹兼顾,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化VOCs和NOx协同减排,有效减少2025年夏季(5—9月)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

夏季(5月-9月)我市PM2.5控制在23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24天及以上,不出现重污染天。

三、主要措施

(一)工业源VOCs污染综合整治

1.更新更换VOCs治理设备耗材

相关要求:使用活性炭吸附法、活性炭吸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炉(RCO)/蓄热式热力燃烧炉(RTO)/催化燃烧炉(CO)组合以及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VOCs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及时全部更换活性炭及催化剂;VOCs处理涉及的吸附剂、吸收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企业应及时清理、更换,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企业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及时处理处置。及时组织企业开展一轮次活性炭更换。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整治提升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

根据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情况,能立行立改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到位。对于需实施治理设施提升改造的,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对采用VOCs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VOCs低温等离子体及其组合净化技术、VOCs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上述技术仅用于恶臭异味治理豁免)淘汰类设施进行淘汰。加大蓄热式热力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催化燃烧(CO)、沸石转轮吸附浓缩等高效治理技术推广力度。2025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提升,将整治提升任务纳入2025年大气攻坚重点治理任务,未按时完成的纳入秋冬季生产调控范围。

相关要求:根据《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示稿)》对低效失效设施进行淘汰整治。②采用燃烧工艺的,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采用TO和RTO正常运行时燃烧温度不低于760℃;CO和RCO等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 h-1③对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要求颗粒状、柱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800毫克/克,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650毫克/克;颗粒型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比例1:7000,蜂窝状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比例1:5000。

完成时限:2025年9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升级VOCs治理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

升级VOCs治理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督促企业规范建设,具备数据采集及处理、自动控制、程序保护、联动联锁等功能,能够记录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并可同步调取多个参数的历史记录,实现所有接入设备的启动、停止、监控及异常工况的诊断处理。企业应加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存储生产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参数。2025年7月底前,完成升级VOCs治理自动化控制系统企业4家。

相关要求:生产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工序的生产负荷或反映生产负荷的投料量、燃料消耗量、出料量,炉膛温度,风机电流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废气含氧量、烟气量、出口温度,进出口VOCs浓度等,VOCs燃烧设施燃烧温度、辅助燃料瞬时流量,吸附设施吸附/脱附时间和温度、装置压差,冷凝设施冷凝温度和溶剂回收流量,吸收设施吸收剂pH值、氧化还原电位(ORP)等。

完成时限:2025年7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溶剂使用源企业源头代替

对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进一步进行排查,发现未完成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督促尽快完成。

相关要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无)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已完成源头替代的企业要严格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管理,未完成的企业要确保达标排放。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制造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备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等说明文件,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有机溶剂使用量超过10吨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要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完成时限:2025年7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工艺过程源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RA)

督促企业提前安排,加密泄漏检测频次;引导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开停工、检维修计划。2025年5月底前,完成泄露检测与修复企业18家。

相关要求: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1000个的企业,应按照行业和通用排放控制标准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2025年5月底前完成一轮LDAR检测,6—9月完成第二轮检测。鼓励化工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建立LDAR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监管。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光学气体成像仪和氢火焰检测仪,加大对常泄漏点、储罐附件、装载接口、污水池密封界面等点位的抽测巡检,发现泄漏源尽快完成实质性修复。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轮LDAR检测;6—9月完成第二轮检测。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工艺过程源企业储罐环节管控

全面排查储罐罐型、浮盘边缘密封方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等关键配件,鼓励更换低泄漏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鼓励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对有机液体储罐气体收集改造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相关要求:存储汽油、煤油、喷气燃料、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固定顶罐和建设有VOCs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75%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2000μmol/mol。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储油库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500μmol/mol。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工艺过程源企业装卸环节管控

装卸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性能较好的装备和方式。装载成品油和三苯物质的汽车罐车应采用底部装载,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等;铁路罐车鼓励使用锁紧式或其他等效密封接头。鼓励开展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及船舶油舱的清洗、压舱过程废气收集治理。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2025年6月底前,完成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油装卸环节升级改造。各县(市、区)对相关企业加大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治理任务清单,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工艺过程源企业敞开液面环节管控

化工、农药、制药、焦化行业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储存、处理设施应在曝气池之前加盖密闭。废水储存池体密闭后应保持微负压状态,采用U型管或密封膜现场检测方法排查池体内部负压情况,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污水均质罐、污油罐、调节池、隔油池、浮渣罐、混入含油浮渣的浓池等产生的高浓度VOCs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燃烧等高效处理工艺。采用湿熄焦工艺的焦化企业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熄焦。2025年6月底前,完成河南神马催化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敞开液面环节升级改造。各县(市、区)对相关企业加大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治理任务清单,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9.工艺过程源企业非正常工况管理

2025年5月底前,指导督促化工、钢铁、焦化等行业企业合理制定开停、检维修计划及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企业生产设施开停车、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2025年6月底前,对火炬系统、煤气放散管自动引燃设施、燃烧温度监控设施、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安装情况进行一轮排查,相关数据引入DCS系统,数据至少保留1年以上,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各县(市、区)对相关企业加大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治理任务清单,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相关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企业应科学安排开停车、检维修和储罐清洗等VOCs排放量大的作业,宜主动避开夏季;如有突发或临时任务应及时上报。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本年度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并制定VOCs废气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处理。在难以建立清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的废气。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地面火炬安装热值检测仪。企业全面排查火炬应安装引燃的设施,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制定计划及管控规程;2025年6月底前完成一轮次排查并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0.有机废气旁路管控检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源企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其他行业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企业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各县(市、区)对相关企业加大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治理任务清单,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相关要求: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励选用泄漏率小于0.5%的阀门;建设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企业,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DCS。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1.涉VOCs企业废气收集效率排查

2025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对VOCs废气密闭收集能力进行全面排查,对采用集气罩、侧吸风等措施收集VOCs废气的企业开展一轮风速实测,对于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废气收集系统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等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提升,并将治理任务纳入2025年大气攻坚重点治理任务。

相关要求: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宜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采用车间整体换风收集的,车间厂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封闭状态,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鼓励使用双层门、自动门;涉VOCs环节的生产车间应保持微负压,鼓励安装负压计。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典型行业工艺无组织废气管控

焦化行业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对于变形炉门、炉顶炉盖及时修复更换;加强焦炉工况监督,发现炉墙串漏及时修缮;半焦炭化炉加强炉顶煤气压力调控,杜绝炉顶装煤过程荒煤气逸散。鼓励针状焦企业的焦化装置开展密闭出焦改造。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企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企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应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使用VOCs质量占比在10%及以上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各县(市、区)对相关企业加大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治理任务清单,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3.园区和集群VOCs治理与管控

一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VOCs和NOx排放小产业园的污染治理;二是督促园区和企业集群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强化柴油运输车辆和机械达标排放监管。

相关要求:对于郏县铸造集群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应制定VOCs治理提升计划,列入重点任务清单;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对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涉VOCs和NOx排放小产业园,应加强污染治理,确保企业涉气排口达标排放,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柴油运输车辆和机械达标排放监管。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园区和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对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工业源NOx综合整治

针对锅炉和钢铁、水泥、焦化、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炉窑,组织企业低效失效NOx治理设施整改、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加强锅炉、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力度。各县(市、区)对相关企业加大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治理任务清单,督促尽快完成整改。

1.低效失效脱硝治理设施排查整治

对无法稳定达标的脱硝设施,应及时完成高效脱硝改造。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工艺催化剂不能保证NOx与氨逃逸稳定达标的,应及时完成一轮催化剂全部更换,废催化剂应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采用SCR脱硝的企业,反应温度不低于180℃,单层催化剂压降一般不高于300 Pa。采用尿素作为还原剂的,应配备制氨系统,并能够根据负荷波动调整氨供应量。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的企业,以氨水为还原剂的反应温度宜为8501050℃,以尿素为还原剂的反应温度宜为9001150℃;采用活性焦脱硝工艺的,应配套活性焦输送系统、吸收塔、再生系统、还原剂供应系统,吸附塔入口烟气温度不高于150℃。燃气锅炉企业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保持开启状态,并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有DCS的应将开关阀开度信号接入DCS。使用氨为还原剂的企业,氨的装卸、储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有脱硝副产物产生的应配套处理设备,明确记录处置量及去向。

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重点行业领域超低排放与深度治理改造

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锅炉炉窑深度治理。一是加大钢铁、焦化(含半焦生产)、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提升改造力度,力争2025年9月底前完成公示;二是推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完成SCR等高效脱硝改造;未完成整改前应实施生产调控。

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移动源VOCs污染综合整治

1.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情况排查

对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全覆盖开展专项排查;对缺失、破损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修维护。2025年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5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监督性检测。摸清汽油(含航空煤油)储油库、油罐车和高速公路、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底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信息系统安装及联网计划,明确 2025 年 5 月至 9 月安装联网任务数,严格按照《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技术指南》(DB41/T 2778-2024),积极推进油气回收信息化建设,实现油气回收在线实时监控。

相关要求:加油站重点排查是否使用油气回收型加油枪、真空泵、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等,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盖帽、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是否密闭,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真空泵、油气处理装置(如有)、在线监测系统(如有)等是否正常运行等。储油库重点排查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顶灌类型是否为内/外浮顶罐等。运输工具重点检查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人孔盖和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等是否存在破损。

完成时限:2025年7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配合

2.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加大加油站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频次,强化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情况的监管,实施车用汽油夏季蒸气压要求。

相关要求:加油站开展一次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浓度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气液比检测。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检查标准:储油库加大对发油阶段汽车罐车底部发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频次,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500μmol/mol。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向铁路罐车和油船收、发油;向铁路罐车收油时,从泵站扫仓罐中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进行回收处理。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中石化平顶山分公司

4.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相关要求:按照《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一次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阀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耦合阀、人孔盖和油船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盲板等)泄漏值检测。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汽油蒸发精准管控

相关要求:协调燃油供应部门供应蒸气压42—62千帕的车用汽油,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5-9月实施错时装卸油,鼓励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发)、卸(收)油。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中石化平顶山分公司、中石油平顶山分公司

(四)移动源NOx污染综合整治

1.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

加快国三及以前营运货车和国一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淘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前非营运货车。引导重点行业企业、施工工地、港口等不使用国二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前货车。

相关要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住房建设、城管等部门建立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市域范围内国三及以前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有情况,逐辆(台)制定老旧车辆和机械淘汰工作方案,力争国三及以前营运货车和国一及以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按期淘汰。引导重点行业企业、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等在重点时段不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货车。

完成时限: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配合

2.推进港口和重点行业运输清洁化

2025年6月底前,已建成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联网。2025年7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市级联网工作。2025年5-9月,重点行业和平顶山沙河港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交通枢纽严格落实船舶靠岸岸电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引导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要求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建立港口和重点行业清洁运输工作机制,逐户核查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情况。推动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铁矿石、焦炭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推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逐企业制定清洁运输方案,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力争达到70%,重点区域城市力争达到80%。停靠2小时以上的内河船舶靠岸全部使用岸电。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完成联网工作,2025年5月-9月期间持续推动提升清洁运输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加强建筑装修装饰等污染排放监管

所有建筑墙体涂料粉刷工地必须配备密闭的胶粘剂和建筑涂料存储调配车间,胶粘剂和建筑涂料容器必须密闭保存;胶粘剂和建筑涂料废弃容器必须集中处理,不得随处摆放。

完成时限:

1)5月前,排查建立沥青搅拌站管控名单,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5月底前完成整治。

2)5月至9月高温期间,城市建成区10时至18时严禁开展含有机溶剂的室外喷涂(漆)、墙体粉刷,禁止露天焊接、切割、道路划线等涉及VOCs排放作业。

3)5月至9月,由各县(市、区)每月开展一次对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工地专项检查,市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对重点区域涉及VOCs排放作业工序工地进行抽查,对违规施工工地,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考核。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2.强化餐饮油烟净化设备日常监管

5月前,按照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方案;5月至9月,对每日早/中/晚不同时间段,针对不同规模餐饮门店的油烟净化器的安装情况、使用情况和清洗情况进行常态化检查,加强油烟方面的VOCs排放控制。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前完成餐饮油烟门店的摸排和清单建立,制定检查工作方案;2025年5月至9月期间,持续开展常态化检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3.加强汽修行业专项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坚决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5月-9月,各县(市、区)每月开展至少1次汽修行业VOCs治理专项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不定期对重点区域汽修行业VOCs治理开展抽查,重点检查汽修企业打磨、喷涂等工艺环节治污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和管理台账,严查、严处治污设施形同虚设、废气直排的行为。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4.加强“散乱污”清理整治

强化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对化工、医药、装备制造、家具等行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实现“散乱污”工业企业动态“清零”。

完成时限:2025年5月前完成一轮次“散乱污”的摸排并建立清单,2025年5月-9月动态清零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XX县(市、区)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重点任务清单


 

XX县(市、区)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县(市、区)

所属乡、镇、街道

企业/园区集群信息

问题排查

综合整治


企业/园区集群名称

责任人及电话

具体行业

排污许可证编号

主要问题
类型(下拉选项)

具体问题

重点任务(下拉选项)

治理措施类别(下拉选项)

治理类型(下拉选项)

具体整改措施
*参照技术指南中对应措施类别的具体内容填写)

治理技术(下拉选项)

完成时限(下拉选项)

备注


1

















2

















3

















4






















































































 

 新闻解读:平顶山市出台方案提升夏季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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