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18〕7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29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7号
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909053552(1-1)
住所:郏县黄道镇西黄道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22日你单位在线监控数据(13:00-14:00均值)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30.32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20%以下。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在线监控数据(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6月11日,你单位来我局递交了《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本次在线设备显示的数据超标,主要原因是因在线监测设备取样管堵塞,导致氧含量突然变大,从而使显示数据急剧变大,最后导致小时平均值显示超标。由于此‘数据超标’是在线检测设备‘显示超标’,并非实际排放超标。所有我们认为此次对我们企业的处罚不合理,申请取消对我们的处罚决定”。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9号)、2018年6月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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