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18〕9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31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鲁山县马楼乡金磊页岩砖厂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9号
鲁山县马楼乡金磊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吴小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E1J12E(1-1)
住所:鲁山县马楼乡南坡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废气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8年5月8日,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表明,你单位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是117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9620-201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290%。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宝环境监测字〔2018〕第50号)”“废气现场监测采样记录(宝环境监单〔2018〕第50号)”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7月18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主要申辩理由有“首先申请人认为监测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申请人在接到平环责改〔2018〕17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没有收到宝环境检测字〔2018〕第50号检测报告,只是知道检测结果。因为根据2018 年4月1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手工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于烟尘的检测应当适用滤膜采样法,且对检测的污染物有法定的程序,对采样物的采样系统、采样前准备、采样、样品运输和保存都有严格的规定。对宝丰县环境监测站对申请人污染源的2018年5月8日的手工监测是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检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有异议;其次申请人在2017年已经由沁阳市五羊玻璃钢有限公司承建了旋流高效除尘除雾燃煤循环烟气深度超低排放除尘工程,前期委托有资质的河南贝纳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了砖厂在线比对检测,并对在线的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了校准,检测的结果显示颗粒物、烟温、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氧量的数据均符合考核指标的要求;再次申请人2018年5月8日的前后的自动监测数据,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污染物排放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最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拟处罚51万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你单位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12号)、2018年7月17日《送达回证》和2018年8月13日《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五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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