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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19-00003 发布日期 2019-02-2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

发布日期:2019-02-2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6号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

负责人:侯立新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00000013698(1-1)

组织机构代码:69732958-5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污染物超标排放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1月29日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平环监单[2016]第JX-06号)显示,你单位1#锅炉2016年1月28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891 mg/m3,超过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1.23倍(标准400 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为333mg/m3,超过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3.16倍(标准80 mg/m3)。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平环监单(2016)JX-06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6号)和2016年3月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      责令立即整改;

2、      给予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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