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26 | 发布日期 | 2019-02-2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6〕27号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福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306070(1-1)
营业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路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批先建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1号锅炉安全环保节能改造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3月份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2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7月15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你单位申辩称“一、我厂一号炉改造是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度全是污染源限期治理计划的通知》(平政〔2014〕6号)的决定和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平环限〔2014〕02号的通知精神,要求我厂于2015年10月底前一号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并要求向贵局提交有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治理方案,经审查同意,予以实施。二、我厂在企业经营非常困难,工人发不下来工资,资金链断裂的前提下,克难攻坚,目前项目备案已完成,环评正在网上进行了首次公示。三、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58号)文件的要求,要求我厂一号锅炉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的改造任务。目前该项目已按照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求停工,但平顶山市大气办要求我们每周报工程进度。我们恳请贵局协调我厂锅炉超低排放的施工,同时加快环评的报批工作。针对环境监察支队对我厂进行了15万元的经济处罚,请贵局考虑我厂工人工资都发不下来的实际困难,给予我厂免于处罚。”我局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6〕28号)和2016年7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管理类的有关处罚标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审议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工行建西支行
账号:1707520319201021576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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