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45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京航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8号
平顶山市京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AC069X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洛叶路口北600米路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涉嫌未按照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求进行整改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未按照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8号)、2019年6月1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按照《责令改正决定书》(平环责改〔2019〕第12号)要求的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较轻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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