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58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17号
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西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2076394M
住所:鲁山县梁洼镇鲁梁公路西八里坪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厂区大量铝矿石、土堆露天堆存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厂区大量铝矿石、土堆露天堆存,东、西、南三面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19年8月1日来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为避免料场铝矿石露天堆存,4月停止购进铝矿石,对以往堆存的铝矿石及料场中间山体全部用防尘网覆盖。以后新购铝矿石全部进入东侧全密闭料棚,上料在料棚内用密闭皮带运输。二是料场其它区域也清理干净。三是料场南面在整改期内完成用抑尘网严密围档要求。四是建立健全料场扬尘治理长效机制。申请我局免除对公司的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的上述理由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7号)时,已予以裁量,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7号)、2019年7月3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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