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61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19号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06571286A
住所:平顶山市轻工路中段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入炉煤质灰分和低位发热量不合格予以立案调查。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你单位入炉煤质,报告显示灰分和低位发热量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NO(委)201910002”“天安公司地销煤提煤单”“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过磅单”“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煤质分析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19年8月2日来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使用的是循环流化床锅炉,该锅炉是燃用低热值煤种的最佳选择,公司环评报告书燃煤为低位发热量煤。2.国家发改委、科支部和环保部等十部委《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2015年3月1日实施,其中,第十三条:煤矸石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其中,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是此条款的一项重要措施。3.《河南省商品煤质量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第三条商品煤不包括煤矸石等副产品。申请我局免除对公司的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的上述理由已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9号)时予以裁量,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19号)、2019年7月3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八万四千五百六十四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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