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63 | 发布日期 | 2019-08-3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21号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付襄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68883931N
住所:平顶山市叶县叶廉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1KM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入炉煤质灰分和低位发热量不合格予以立案调查。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你单位入炉煤质,报告显示灰分和低位发热量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NO(委)201910003”“天安公司地销煤提煤单”“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称重计量单”“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供热车间煤质分析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21号)、2019年8月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十三万八千七百零三元八角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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