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78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新华区红豫面粉厂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36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红豫面粉厂:
投资人:魏建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0CER0XR
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闫口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4日,我局对平顶山市新华区红豫面粉厂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位于新华区滍阳镇闫口村(村公路北)的粮食加工(小麦加工)项目,2003年开工建设,2004年7月建成投产,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3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19年9月4日来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不了解环保法规。二是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环评要求。三是望从轻处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36号)、2019年9月2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二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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