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93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圣源昊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51号
平顶山市圣源昊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390595292
住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八矿西大门西500米路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辛南村建设的东部矸石专用排矸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场区内防风抑尘网部分破损、缺失,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5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19年10月17日来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防风抑尘网破损是因抑尘网处地基塌陷造成基础不稳,加之2019年7月29日大风降雨部分抑尘网刮落破损、缺失。7月31日检查时未来得及修复,在检查结束后立即进行了有效修复。项目建设时抑尘网高10米,因距铁路较近,2016年武汉铁路局要求降到8米。对处罚内容有异议,望对处罚结果重新酌定。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上述理由已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51号)时予以裁量,现不同意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51号)、2019年10月1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应“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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