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9-00095 | 发布日期 | 2019-11-0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高新区汇商装卸队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9〕53号
高新区汇商装卸队:
经营者:马彩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0MA43P5KX44
经营场所:高新区玉兰街路南(交警大队一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运输电石灰遗撒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9月17日凌晨4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所属车辆(豫DR999挂)在平顶山市神马大道东段(高新区路段)运输电石灰时,车辆覆盖不严部分电石灰遗撒在路面上。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5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9〕54号)、2019年10月1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丢弃、遗弃1吨以下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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