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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平环罚〔2020〕60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0-00062 发布日期 2020-08-24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60

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90810846Y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化工产业集聚区沙河二路于化工三路交叉口西南角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7月17,我局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抗病毒新药泊沙康唑关键中间体1000kg/a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6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0年8月19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未申请听证。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由于我公司2020年新增危险废物种类四氢呋喃5吨危废,2020年管理计划危废量与2019年管理计划危废量不符,平台系统不认可,2020年网上危废年度管理计划未通过,无法按时申报;二是管理计划无法按时申报的情况下,我单位积极向叶县环保局危废科联系沟通又一次填报管理计划,平台升级,管理计划里数据填报有变化,我单位不熟悉新系统未及时填报,再次填报未通过;三是由于今年疫情问题,开工比较晚,我单位年度管理计划变更申报不通过积极和市县危废科联系解决问题,现阶段年度管理计划已通过审核,申报正常;四是我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现申请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经我局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部分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61号)、2020年8月1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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