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20〕55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0-0006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良基润华工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0〕55号
平顶山市良基润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58041712A
住所: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洛叶路口向东100米路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高低压配件生产车间烘干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高低压配件生产车间烘干车间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光氧催化设备未开启,烘干房内连接污染防治设施的管道堵塞,光氧催化灯管44根损坏不能开启。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5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0〕55号)、2020年8月2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为“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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