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21〕2-2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1-00003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白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1〕2-2号
姓名:白杰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901212535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号
职务:河南白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5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郏县东城街道文化路与兴业路交叉口66号的河南白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PC水桶生产线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是河南白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PC水桶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设,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1〕2-2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4月16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主要申辩理由如下:“贵局拟进行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据。理由如下:一是执法人员看到的现场原料是当时调试机器所留下的,建设的项目并未投入生产,也未实际使用,该套设备没有运行;二是调查询问笔录内容部分不属实;三是申请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你申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1〕2-2号)、2021年4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般工业废气;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3个月以内的;配合调查。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案情,经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本机关对你作出:
处以罚款拾壹万陆仟元(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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