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平环罚〔2021〕12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1-00013 发布日期 2021-05-17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5-1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112

 

单位名称: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中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  

住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7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的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捣固焦改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0万吨捣固焦改建项目未按照要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1〕第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430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1〕1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112号)、2021年4月3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3: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案情,经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拾伍万贰仟元(15.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51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