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21〕15-1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1-000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1〕15-1号
单位名称: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171825023L
住所: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的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1〕第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1〕15-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1〕15-1号)、2021年5月1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工业扬尘废气;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超过1年并且在2年以内的;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案情,经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处以罚款伍拾捌万肆仟元(58.4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