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21〕27-2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1-00028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焦俊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1〕27-2号
姓名:焦俊杰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3314
住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中段创业小区
职务: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的日常监督主要负责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4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的平顶山市晶源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废弃高铝耐火材料铝灰铝渣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应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九项的有色金属冶炼类,属报告书审批类型;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是平顶山市晶源工贸有限公司废弃高铝耐火材料铝灰铝渣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的日常监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1〕27-2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3:★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违反上述8条中任意2至4项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产生污染物类型: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结合本案案情,经行政处罚裁量计算,本机关拟对你作出:
处以罚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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