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0482环责改字〔2022〕3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05 | 发布日期 | 2022-07-0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云再生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82环责改字〔2022〕3号
汝州市云再生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7CJJ84P
地址:汝州市庙下镇湾子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卫信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汝州市云再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在平顶山市汝州市庙下镇湾子村北开工建设的年处理50万吨废钢铁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
以上事实,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发改委备案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 7 月 7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