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0482环责改字〔2022〕2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07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豫方兴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82环责改字〔2022〕2号
河南豫方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CRW13B
地址:汝州市骑岭乡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小圈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贮存的煤矸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
以上事实,有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立即对贮存的煤矸石物料进行密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 7 月 6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