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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2-00014 发布日期 2022-09-1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01 环责改字〔2022〕5 号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9088127R 

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东侧 负责人:张卫东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清淤 煤泥,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未对受托方的主体 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未在合同中约 定污染防治要求。 。 以上事实,有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记录表、田庄选煤 厂清淤装置情况说明、田庄选煤厂情况说明、清淤车辆进厂明细 表、清淤车辆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审批、 验收手续。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 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 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 停止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在30日内进行暗访复查, 逾期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 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 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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