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22 | 发布日期 | 2022-08-2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81 环责改字〔2022〕4 号
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1038J
地址:舞钢市舞钢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献民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 年 8 月 16 日接微信转发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转发《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 超标预警日报》的通知(平环执法函[2022]108 号),该通知超标 清单中显示 2022 年 8 月 14 日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白灰 废气排放口烟尘超标,超标日均值浓度 12.41mg/m³,(排放标准: 10mg/m³),超标倍数 0.24 倍。
以上事实,有 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排污许可证(执 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生产(排污)记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第三方运维公司上海净山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运维合同、8 月日均值报表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 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 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 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 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 30 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 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8 月 29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