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07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鼎胜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罚决字〔2023〕5号
单位名称:郏县鼎胜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4C6XY89
地址:郏县堂街镇士东村
法定代表人:苏艳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30万吨建材生产线项目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废水污染物排入厂区西北侧未做防渗的空院内。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暗管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59.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 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