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豫0482环罚决字〔2024〕601号 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MA9KJ4A93F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蟒川乡英张村王沟自然村村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尹学斌
2024年 1月 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年生产30万吨陶瓷原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8日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产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4年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4〕6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4〕6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4〕601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1.★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裁量等级5;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取值 | 2 | 10 | 3 | 5 | 1 | 1 | 5 | 1 | 1 |
X=2+(10-2)×[(3/5)2+(12+12+52+12+12)/(52×5)]×50%
=4.368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肆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整(4368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