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1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82177425522P
地址:汝州市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刘光
2024年 1月 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4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4〕9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2024年3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4〕90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3月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4〕901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又未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1.★违法事实:未履约碳排放配额清缴,一般,裁量等级1;2.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3.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5;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结合案情将各项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指标,最后,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B7 | B8 |
取值 | 2 | 3 | 1 | 8 | 3 | 3 | 2 | 5 | 1 | 1 | 1 | 1 |
X=2+(3-2)×[(1/5)2+(32+32+22+52+12+12+12+12)/(52×8)]×50%=2.1475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整(2147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