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文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1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27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1环罚决字〔20241

河南豫洁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95828071E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轻工路马庄街道铁炉社区办公楼六层至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艳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 月27日,我局对生态环境部专业8组交办你公司2023年9月7日在对宝丰县洁石煤化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期间,焦炉炉顶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检测3次,每次1小时;苯并[a]芘检测3次,每次1小时。未按河南省地方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5-2020)要求炉顶无组织废气颗粒物、苯并[a]芘采样时间每次4个小时的规定开展监测。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3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

3、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1 次,裁量等级1。

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8、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10、N=2万元,M=10万元。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2+(10-2)×[1²/5²+(3²+3²+3²+1²+1²+1²+1²+1²)/(5²×8)]×50%

=2.8万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捌仟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3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