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3-0004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1环罚决字〔 2023〕2号
单位名称: 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421697346748D
地址: 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平煤神马京宝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厅(局)于 2023年 2 月 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 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字〔2023〕2 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 陈述申辩权( 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玖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 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