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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01 发布日期 2025-01-0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鼎铭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1 环罚决字〔2024〕8 号

  宝丰县鼎铭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4HDUW9E

  地址:宝丰县张八桥镇苗李村 

  法定代表人:陈雪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2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装卸石子物料及打扫卫生 时,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 合执法支队下发(平环支法涵[2024]109 号),关于生态环境部帮 扶期间宝丰县存在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提取时间:2024 121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线索来 源)2、生态环境部帮扶期间预留照片(提取时间:2024 121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对象:宝丰县 鼎铭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扬尘问题。)3、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 账(提取时间:2024 12 19 日,提供单位:宝丰县鼎铭建 材有限公司,证明对象:喷淋设施未运行。)4、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提取时间:2024 12 1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 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喷淋设施未运行。)5、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 12 1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目的:喷淋设施未运行。)6、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及委托 书(提取时间:2024 12 19 日,提供单位:宝丰县鼎铭建 材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7、现场勘验示意图(提取 时间:2024 12 19 日,提供单位:宝丰县鼎铭建材有限公 司,证明目的:该单位示意图。)8、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拍摄照 片(提取时间:2024 12 19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 环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2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21 环责改字〔202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在装卸物料及打扫卫生时,采取喷淋措施。2024 12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看到喷淋设施正产运行,已整改完成。2024 12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豫 0421 环罚告字〔2024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 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 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的规定,结 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 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 取部分密闭或喷淋设施导致扬尘排放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 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装卸物料 100 吨以下的,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 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 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2, 1, 3, 1, 1],处罚金额(X)30475,代入公式:

30475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475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零肆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银: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宝丰分局 400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舞钢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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