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58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凝巨力建材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3环查(扣)字〔2024〕2号
平顶山市凝巨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5JRP05C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西羊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景长虹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2日,下发通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4】33号。2024年10月3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管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看该单位10月27出货凭证,当天生产商品混凝土大概有30方左右。涉嫌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停止涉气工序,该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1#搅拌楼配电柜及出料仓门、2#搅拌楼配电柜及出料仓门予以查封。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平顶山市凝巨力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