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3-0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鲁山县中圣工贸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3环查(扣)字〔2025〕1号
鲁山县中圣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XTM2XW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熊背乡交口村
法定代表人:秦春献
我局于2025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6日,接到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通知后,向鲁山县中圣工贸有限公司送达《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7号)。202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鲁山县中圣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管控落实情况检查,经现场调阅磅房出货单据,发现2025年3月7日、3月8日有出货记录,该行为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企业的出货单;现场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破碎机配电箱、振动筛电机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鲁山县中圣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