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13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永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不罚决字〔2025〕4号
河南永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47LD7D1H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楼村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鹏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10月31日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豫 DZ828E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怠速为恒值;2024年11月11日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豫 DC6529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怠速为恒值;2024年11月11日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豫 DN0930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怠速为恒值;2024年11月21日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豫 DMF029检测过程中怠速为恒值,以上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GB18285-2018的检测标准,且对上述4辆机动车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1.河南永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 页)、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共 1页),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
2.河南永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共 1 页)。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
查询问笔录》一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份、检测报告详细信息检测过程数据图4份,证明你公司于 2024 年 910月-11月期间,涉嫌对四辆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河南永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人员、注册资本、年营业额情况说明一份(共 1 页),问题车辆缴费收据四份(共 4页),证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违法所得共计 860 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管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了听证
申请,2025 年 3 月 31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 0401 环听通字〔2025〕6 号)。我局于 2025 年 4月 15 日举行了听证会,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主要为:数据异常是由于设备出现临时性故障导致,非主观故意,已将受影响车辆重新召回检测。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为保持同类案件前后下达处罚建议的一致性,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河南永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员工业务培训,规范汽车检测流程;2.加强检测结果审核,杜绝汽车尾气检测结果违法现象发生。
2025年6月4日